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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森浅析非法利用危险废物
来源: 时间:2021-03-22

随着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严重污染环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成为共识。2013年至今,污染环境罪案件查处数量基本呈递增趋势,其中尤以危险废物和超标排放两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大。而对于危险废物类案件的认定,又以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认定争议则较大。很多企业本意为变废为宝,却因为缺少经营许可证,其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便被认定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企业因此倍感冤屈。

一、 何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

何为“利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7项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活动。可见,非法利用危险废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 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司法适用误区

《2016年污染环境犯罪解释》虽然对何种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入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每个办案人员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不同,在实践认定部分司法人员容易陷入一些误区。

(一)易错将“利用”行为等同于“处置”行为

司法部门大致观点认为,利用本身也是一种处置行为。但不论从法律上还是技术上来说,“利用”和“处置”都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利用”和“处置”分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7项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第88条第6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去除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满场的活动。”从技术上来说,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利用,在行为目的上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利用”是为了得到资源或产品或获得价值,“处置”则是为了减少废物的数量或去除危害。

(二)易错将“无证利用”等同于“犯罪”

《2016年污染环境犯罪解释》第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部分司法人员的主观认知里,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利用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才能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那么也即意味着只有拥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有能力利用危险废物,因此只要企业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达到3吨以上,就推定其势必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因而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事实上,这个逻辑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因为现实中,也存在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但拥有完备的的利用危险废物的设备与工艺;而有些企业虽然拥有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却并不具备利用危险废物的能力,存在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利用危险废物的情形。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634万吨,实际年危废产生量可能有8000万吨甚至上亿吨的数量,但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利用处置规模仅为4415万吨每年。在危废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些有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很有可能被非法倾倒、排放,从而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

(三)易错将“正常排污”等同于“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处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必须存在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这是对于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论处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规定的结果条件。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于以“变废为宝”名义利用危险废物但实际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维护环境法益不受侵害。但在对于何为“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认定上,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误区,易将因“利用”危险废物产生污染物的所有行为均认定为“违法造成环境污染”。

事实上,无论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利用危险废物的过程通常会排放污染物,但只要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在标准之内,就应当认为不具备“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综上,“利用”危险废物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为了营利,而不顾自身能力“利用”危险废物,则不仅不能变废为宝,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二次污染后果,关于非法利用废物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啦。如果您有业务咨询,欢迎致电博森环保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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