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废许可证的有效期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 3、危险废物类别;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5、年经营规模;6 、有效期限;7、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变更及注销
1、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省危废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2)持证单位在每年 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3)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4)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5)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6 )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提高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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