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企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结合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发现永嘉县某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传平台的COD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出现恒值的情况,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同时段该公司排放口废水颜色由浑浊到清澈,有规律地进行交替变化,自动监控站房内也有工作人员对COD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过手动操作。根据异常线索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担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遂擅自手动停止COD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并通过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来水管,释放自来水稀释废水后进行排放,直接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相互配合、深入排查,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2022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该案成功侦破,采取了三步并进的方法。一是线上线下同步跟进。先通过线上平台非现场检查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行动查实违法犯罪证据;二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同步跟进。该案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快速高效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三是案件后续同步跟进。公安部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涉案人员深入排查,防止缩小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