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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
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来源: 时间:2022-12-17
        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在对武进区礼嘉镇路段开展大气走航巡查时发现,礼嘉镇何墅路附近存在VOCs异常高值。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对周边区域开展排查,经排查发现,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何墅路8号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生产,该单位加热熔融、注塑成型工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光催化氧化装置均不在运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为节省电费,擅自停运废气处理设施,为躲避检查,不张贴公司招牌,大门紧闭生产。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该案通过走航巡查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排查发现了隐蔽生产的违法企业,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企业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