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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4-29
        2023年6月1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3750万支冰淇淋项目于2019年6月4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于2021年7月投入生产,由于疫情原因及冰淇淋产品季节性生产的特性,每年大约有6个月的生产期。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建设,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由于生产产能达不到验收的监测要求,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通过验收。经责令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查处情况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年产3750万支冰淇淋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对该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该单位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做好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该单位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积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验收工作,同时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提升了该单位的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