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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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30
2023年8月8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张家港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经查,该单位因经营困难,已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因此未能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发现该问题后,该单位即安排人员按规定提交了执行报告。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九项,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即使停产也须执行相关规定。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