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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照明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6-17
        2023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海县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主要成分为氟化钙)存放在一般固废暂存库内,现场大约有8吨左右。该企业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显示,9月份产生污泥13150kg,10月份产生污泥13800kg,11月台账记录到11月11日,产生污泥5700kg,三个月共产生了32650kg,台账记录暂存量与一般固废暂存库内实际暂存量差距较大。该企业提供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未提供处置台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24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在12月7日进一步调查时,该企业提供了今年以来的三次污泥转移出厂过磅单以及支付宿迁市某公司的付款票据,并建立了固废处置台账。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在后续案件调查阶段,该企业主动建立了处置台账,并提供了转移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可以实现固体废物追溯目的的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七项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中小企业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很可能在日常管理中没有意识到是违法行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执法+帮扶+普法”的检查模式,及时打捞出企业存在的环保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并帮助企业从根源上解决违法苗头倾向。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坚持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不仅在合理范围内减少了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又及时给企业发出警醒信号,从而增强守法意识,推动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