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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案
来源: 时间:2024-05-19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连云港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连云港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炉窑废气排放口烟气含氧量长期处于20%左右,SO2、NOx、颗粒物等因子监测数据长期恒值,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经分析研判,该企业正在产生产时,烟气含氧量应当远低于20%,且SO2、NOx、颗粒物等因子难以长时间保持恒值,该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自2023年2月至案发时,玻璃炉窑配套的高温脱硫除尘脱硝一体化废气处理装置一直未运行,未经处理的玻璃炉窑烟气全部经应急烟道通过废气排放口向外排放,为逃避监管,该企业擅自将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与分析仪断开,自动监测设施实际抽取环境空气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快速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执法,精准、有效固定证据,形成组合拳,进一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发现率和处置率,有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