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废物是指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和贮运过程中失效或禁用的农药。农药废弃物包括被禁止使用但仍有库存的农药、过期失效的农药、假劣农药、农药施用后的残液、盛装农药容器的冲洗液、农药包装物(瓶、桶、袋)、被农药污染的外包装物或其他物品等。凡是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国家,都会产生农药废弃物。我国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污染严重,管理相对较严。贮运和使用环节出现的农药废弃物,其管理比较笼统,未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可操作性差。
农药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随意丢弃可能会发生化学性污染和生态污染。例如农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可能会污染土壤,进而影响植物生长。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农药,如氯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存留时间长,透过表层土壤可渗透如地下水系统,引起水质下降,引起鸟类、家畜中毒,对人畜生命安全均造成一定威胁。
目前,我国针对农药废物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焚烧处理和填埋,以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规,农药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和消du剂及其包装物如未分类收集则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进行分类收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