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理 转移联单制度是国家为了对危险废物转移有效监督而特别制定的,危险固体废物转移的五联单,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接受单位、运输单位、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此单必须在5个单位有留档:
1、产生单位
2、移出地生态环境局
3、接收单位
4、接收地生态环境局
5、上级生态环境局
每一联危废处理 转移联单中包含了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具体信息,全程有效监管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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