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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来源: 时间:2024-01-18
       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均系安装干扰装置人员。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致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多条为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抽调业务骨干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嫌疑企业。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将安装干扰装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办案周期较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滕州市公安局对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作分案处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多重验证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发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全流程校准”装置,先后对100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进一步提升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门召开联席会,就继续加强协调执法办案达成共识,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引入公安机关环境案件预警模型,建立预警工作机制,先后对5家预警企业进行检查。为强化企业法治教育,三部门还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1. 跨省高效协同,实现全环节打击。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类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查处难度大。三部门强化协作,从一个小线索深挖扩线,摧毁了辐射全国多地的犯罪网络。在行刑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不同特点制作取证提纲,突出取证重点,理顺取证顺序。及时确定涉案企业干扰装置安装位置,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该案通过多省跨部门分工协作,围绕已取得证据开展分析论证,查缺补漏,完善证据体系,为此类案件提供可借鉴协作模式。
  2. 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该案设备安装人员对企业进行脱硫塔维护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积极主动推销干扰装置,主观恶性较大,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全国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非法排污累计数量大;形成了职业化、网络化的犯罪模式,社会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抓住设备安装人员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案件关键要素,在确定污染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以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实现对源头犯罪的从严惩处。
  3. 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针对查办该案暴露的问题,三部门结合职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企业、第三方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增强预警预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确保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生态环境部